清算项目评估应该关注什么?
公司的清算,是指在公司解散时,为终结公司作为当事人的各种法律关系,使公司的法人资格归于消灭,而对公司未了结的业务、财产及债权债务关系等进行清理、处分的行为和程序。
根据《公司法》,在公司解散过程中就涉及到了公司财产的清理,用以清偿公司债务;如果公司财产价值预计不足以清偿公司债务的,就会进入到公司破产清算的程序。前者公司的股东对清算方案有决定权,而后者的决定权主要在债权人和法院。所以破产清算属于是被迫清算。
根据《公司法》《企业破产法》的相关条文的分析,关于公司清算可以总结出以下几点特征:
1.一般公司解散的清算主要决定权在于公司股东,财产清算名义上由清算组负责,是否清算、怎么清算实际主动权在于股东;破产清算的主要决定权在债权人、法院,管理人需向债权人大会、法院负责,包括财产的变价方案、处置价格等。
2.破产财产分配一般被要求是货币形式,所以破产清算过程中就会涉及到非货币财产的强制变现情况;一般公司解散清算则没有强制变现的要求。
3.一般公司解散清算中,如果资产处置价格明显过低,导致最后不足以清偿债务从而被迫进入破产清算时,可能会被撤销前述不合理价格的资产处置行为(损害了债权人利益)。
在上述的公司清算、资产处置过程中,涉及到国有资产按照有关国资管理规定(非国资就根据具体的委托情况),就需要对处置资产进行评估。评估资产范围对公司解散清算中主要会涉及实物资产(存货、固定资产、长期投资等)、无形资产(可辨认的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等),破产清算中可能会涉及债权的评估(视具体的委托评估资产范围)。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二条“按照国家规定不能拍卖或者限制转让的财产,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方式处理”,如划拨土地使用权等。
目前在一般的评估项目中,以企业持续经营假设、市场公允价值的评估较为普遍,而包括现有的评估准则体系中,对在公司清算过程中的资产处置如何评估没有专门明确的规定。现拟结合散落在各指导意见及实体性准则中的相关规定进行分析,以在本公司层面上,对因公司清算所涉及的资产处置评估实务中形成共识。
首先在价值类型方面,根据《资产评估价值类型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公司清算所涉及的资产处置评估中,除了市场价值以外,还涉及到清算价值和残余价值:
第八条 清算价值是指评估对象处于被迫出售、快速变现等非正常市场条件下的价值估计数额。
第九条 残余价值是指机器设备、房屋建筑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等的拆零变现价值估计数额。
从上述对清算价值的定义看,主要强调的是被迫出售和快速变现,肯定是有别于一般正常市场条件下的出售变现。从这意义上看,在市场公允价值基础上,予以一定的快速变现折扣符合本条准则的精神,即清算价值与市场价值的差额导致的折价比率系数。此种情形下,资产处置方受制于较高的时间限制要求(可以理解为时间成本比较高),而市场买受方往往有充分的时间进行选择和决策(可以理解为时间成本相对比较低),也就决定了快速变现折扣比率与一般的交易折价率(二手设备交易平台商进出差价的合理利润率等)在取值幅度上存在较大差异。
残余价值对标的资产整体而言不是市场价值,也不完全等同于清算价值,一般较多应用于报废资产的处置。对于报废资产来说,对其按整体资产继续使用已经不再经济,按拆零或解体成各部件从而实现处置收益最大化是通常的做法。就评估而言,报废资产按拆零、解体后各分项资产处置的市场价格合计数扣减拆解、解体的预计费用后就可以得出报废资产的残余价值。市场中可能存在报废资产的整体交易价格,但是实际上买受人往往也是从其拆零、解体后各分项资产处置的市场价格来估算和出价的,也符合残余价值的内涵。
在《资产评估准则-机器设备》中有如下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 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根据机器设备的预期用途和评估目的,明确评估假设。包括:
(一)继续使用或者变现;
(二)原地使用或者移地使用;
(三)现行用途使用或者改变用途使用。
上述不同的假设中,在公司清算资产处置评估中,主要涉及的是变现、移地使用;至于其他使用方式,包括是现行用途还是改变用途,是潜在买受人考虑的问题,除非已有确定的交易对象,否则评估时是无法预先假设的。
在《资产评估准则-不动产》中有如下相关规定:
第八条 当不动产存在多种利用方式时,应当在合法的前提下,结合经济行为、评估目的、价值类型等情况,选择和使用最优利用方式进行评估。
此处强调的是对于不动产应选择和使用其现实状况下最优利用方式进行评估。
综上分析,我们在涉及到公司清算的评估项目时,需注意以下方面:
(一) 关于价值类型
1.标的公司属于破产清算的,可以使用清算价值类型。
2.标的公司属于公司自主解散清算的,一般适用市场价值类型;如委托人要求使用清算价值类型评估的,则必须要明确两点:
(1)完成资产处置变现、公司清算的时间要求,如应股东要求确属短时间内要求完结的;
(2)征得拟清算公司股东书面同意,或是提醒委托人要征得上级备案审核部门认可。
3.对于已经明确为报废资产的,可以使用残余价值类型。
(二) 关于具体评估方法
公司清算总体上要求资产处置变现,从经济行为、评估目的本身分析应该首选市场法评估,其次考虑成本法和收益现值法。
1.机器设备评估
(1)一般通用设备,建议采用二手设备市场交易途径进行评估。
(2)特殊用途或专用设备,如果无法采用市场法途径,可以采用成本法评估,但在确定重置全价时要考虑按移地使用原则。
(3)大型生产线、化工企业管道资产组等无法作为整体处置的资产,在与委托人取得一致意见后,可以考虑使用残余价值进行评估。残余价值评估时要充分关注独立部件单独处置以及是否存在贵重金属等情形。
(4)使用清算价值类型评估时,可以考虑快速变现折扣系数的处理方法,以体现被迫、快速变现等非正常市场条件下的交易特征。快速变现折扣系数的确定要说明来源并予以披露,如根据市场交易的统计数据、评估师长期观察的经验判断数据、行业相关统计数据等。具体可由设备专业部门研究公布一个数据取值范围,利于公司统一执行。
2.房地产的评估
根据准则要求要选择其在现实状况下的最优利用方式评估。结合目前房地产二级市场交易相对比较活跃的现实状况,一般不予考虑快速变现折扣因素。
如涉及处置的房地产面积大、用途窄、潜在受众市场小等情况,尽量在修正因素中考虑;或是成本法评估时对房屋使用状况不佳等情况,尽量在成新率中予以考虑。
在特殊区域、特殊用途情况下,在与委托人取得一致意见基础上,对建(构)筑物部分可以考虑采用残余价值方式评估。
3.无形资产评估
无形资产的特点是其价值体现需依附于其他资产的组合使用,而公司清算意味着各项资产不再组合一起持续经营使用,所以难以通过收益分成的途径进行评估。建议采用下述评估思路:
(1)可以单独转让并有市场交易参照,首选市场法。
(2)若需采用收益法评估,一般通过预计许可使用费折现的方法途径评估。
(3)对专利技术、著作权等,有些情况下(如处在研发过程中、刚完成研发或无法合理预测未来收益等)可以采用成本法评估。
4.其他资产评估
(1)对存货资产,按预计可变现的价格评估,对大型设备类存货等,可以参照前述机器设备的评估思路。
(2)对债权类资产,如果委托评估时纳入评估范围的,一般按审计后的结果确定;如果未经审计,则需全面发放函证,依函证回函结果分析判断确定评估值。
(3)对长期股权投资评估,一般不予考虑快速变现折扣的因素,但是可以考虑其控股权或少数股权的溢折价因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