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丨《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2026版》解读
2026年7月15日,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发布新版《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中评协〔2026〕7号),废止2017版(中评协〔2017〕30号),自2027年1月1日起施行。新版从23条扩展至28条。本系列解读逐篇聚焦核心条款变动,每篇先引原文、再析变化。
一、职业怀疑:从“谨慎从业”到“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
1.立法依据的升级
新版第一条规定:
为规范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职业道德行为,提高职业素质,维护职业形象,增强资产评估行业公信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资产评估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旧版第一条规定:
为规范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职业道德行为,提高职业素质,维护职业形象,根据《资产评估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两处变化:制定依据新增《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立法目的新增“增强资产评估行业公信力”。准则的制定依据从仅依据《资产评估基本准则》上升为法律层面。
2.新增政治要求
新版第四条是全新条款,旧版无对应内容:
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贯彻落实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决策部署,维护公共利益。
旧版“基本遵循”章直接进入职业道德要求,没有政治要求条款。新版将其单列一条,置于首位。
3.“职业怀疑”的提出
新版第五条规定:
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资产评估准则的要求,诚实守信、勤勉尽责、谨慎从业,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认真、全面、及时地完成委托业务,履行资产评估委托合同约定的义务。
旧版第四条规定:
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谨慎从业,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不得出具或者签署虚假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有重大遗漏的资产评估报告。
新版在旧版基础上新增“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同时,旧版第四条的禁止性规定被移至新版第六条单列。
“职业怀疑”在审计准则中是成熟概念,要求执业人员对获取的信息保持质疑态度。新版将其引入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意味着评估专业人员不能仅凭委托人提供的资料就形成结论,应当对数据真实性保持合理质疑。具体而言,委托人提供的财务数据、权属证明等关键资料,评估人员应当进行合理性判断,而非默认其真实有效。
4.禁止性规定的扩展
新版第六条规定:
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专业胜任能力,保证资产评估执业质量,防范资产评估执业风险。不得出具或者签署虚假资产评估报告、存在误导性陈述或有重大遗漏的资产评估报告。
旧版第四条中的禁止性规定为“不得出具或者签署虚假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有重大遗漏的资产评估报告”。新版第六条新增“存在误导性陈述”——禁止范围从“虚假”和“重大遗漏”扩展到“误导性陈述”。三者构成递进:虚假报告是故意造假,重大遗漏是应披露未披露,误导性陈述是虽已披露但表述方式可能引导读者形成错误判断。
新版第六条同时新增正向要求:“应当具备必要的专业胜任能力,保证资产评估执业质量,防范资产评估执业风险。”将专业胜任能力与报告质量责任直接关联。
5.核心逻辑
综合以上条款,本次修订在“基本遵循”部分的核心逻辑:从“诚实谨慎”到“诚实谨慎加职业怀疑”,从“不得造假”到“不得造假、不得误导、不得遗漏”。
二、独立性管控:从“原则要求”到“识别、评价、防范、留痕”
新版第十四条至第十七条对应旧版第十一条至第十三条,新增一条,亲属范围、经济利益关联、审查机制均有显著变化。
1.独立性定义的强化
新版第十四条将旧版“采取恰当措施保持独立性”改为“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因任何利害关系损害执业的客观性与公正性”。从程序性表述变为禁止性表述——旧版要求“采取措施”,新版直接设定“不得损害”的红线。同时旧版“不得受理”改为“不得承接”,与质量控制指南中“业务受理”改为“业务承接”的调整方向一致,从被动接收变为主动承接判断。
2.亲属范围的大幅扩展
新版第十五条第一款将亲属范围从3类扩展到10类。旧版仅覆盖直系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新版增加了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配偶的父母、子女的配偶。亲属范围扩展意味着独立性审查的覆盖面相应扩大——评估人员不仅关注自身与委托人的关联,还要排查更广泛亲属范围内的利害关系。
3.经济利益关联与人员关联的细化
新版第十五条第二款对“经济利益关联”新增了反向关系——委托人拥有评估机构股权、资产评估服务以外产生的债权及债务,也构成影响独立性的经济利益关联。旧版仅规定评估机构方拥有委托人的股权、债权等关系。这意味着经济利益关联的判断从单向变为双向——不仅评估机构持有委托人股权构成关联,委托人持有评估机构股权同样构成关联。
新版第十五条第三款对“人员关联”新增“上级单位”“被评估单位”。旧版仅列举“委托人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新版扩展到委托人的上级单位和被评估单位,覆盖了实务中可能存在的间接人员关联。
新版第十五条第四款对“业务关联”新增“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公司”之间的利益冲突关系。旧版仅指评估机构自身不同业务之间的利益冲突,新版将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公司纳入业务关联范围,封堵了通过关联公司规避独立性审查的路径。
4.“实质重于形式”与独立性审查机制
新版第十五条新增兜底条款:“除上述情形外,还应当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判断其他可能对独立性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形。”旧版没有兜底条款——即使某种关联不在列举的四类情形中,只要实质上可能影响独立性,也应当识别和判断。列举的四类情形(亲属、经济利益、人员、业务)是常见情形,但不是全部情形;兜底条款确保了独立性审查不留死角。
新版第十六条是全新条款:“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分别从整体层面和具体业务层面采取措施,建立独立性审查机制,留存相关复核记录,保障资产评估机构和项目团队的独立性。”旧版对独立性审查没有机制性要求,也没有留痕要求。新版要求从整体层面和具体业务层面建立审查机制并留存复核记录,独立性审查从原则要求变为操作性义务——不仅要“做”审查,还要“证明做了”审查。
5.核心逻辑
综合以上条款,本次修订在独立性管控方面的核心逻辑:从“原则要求”到“识别、评价、防范、留痕”。
旧版对独立性的管控以原则性描述为主,亲属范围窄、关联类型少、无审查机制、无留痕要求。新版大幅扩展亲属范围和关联类型,引入“实质重于形式”兜底原则,新增独立性审查机制和留痕要求,从“应当保持”的底线向“建立机制、全面识别、留存记录”的体系化要求升级。
三、或有收费禁止与公平竞争:执业行为边界的强化
新版第十八条至第二十二条对应旧版第十四条至第十七条,新增一条(或有收费禁止),公平竞争要求也有所扩展。
1.公平竞争:新增禁止性规定
新版第十八条在旧版第十四条基础上,新增两项禁止性规定:“不得以低于合理成本的报价竞标或者串通投标”和“不得做出其他违反公平竞争原则、破坏市场秩序的行为”。旧版仅列举恶性压价、支付回扣、虚假宣传等具体禁止手段,新版增加了兜底条款——任何违反公平竞争原则、破坏市场秩序的行为都在禁止之列,不限于列举的情形。
同时,新版新增“应当强化公平竞争意识”的正向要求——从旧版纯禁止性表述扩展为“应当+不得”的双重要求。旧版只说“不能做什么”,新版先说“应当做什么”再说“不能做什么”,从被动禁止变为主动要求。低价竞标禁止的针对性也很明确:评估行业存在以低于合理成本的报价抢占项目的现象,不仅扰乱市场秩序,也直接影响执业质量——成本压到合理水平以下,现场调查、核查验证等必要环节必然被压缩。
2.或有收费禁止:全新条款
或有收费是指收费金额取决于特定结果是否发生。旧版对收费方式没有任何规定,新版第二十条是全新条款,确立三项禁止:不得以或有收费方式约定评估服务费;评估服务费不得与评估结论、交易金额、融资额度等挂钩;不得以经济行为实现为前提,也不得与后续承接相关业务收费挂钩。
在评估业务中,如果评估服务费与评估结论高低挂钩,评估机构就有动机出具有利于委托人的结论——这直接损害评估的独立性和客观性。同样,如果收费以交易成功为前提,评估机构的结论就会倾向于促成交易而非反映真实价值。或有收费禁止的本质,是切断收费与结论之间的利益关联,确保评估机构在收费方式上不构成对独立性的威胁。
新版同时设置例外:涉及人民法院委托评估项目,无账面价值的资产评估服务费除外。这是因为法院委托的部分评估项目可能涉及无账面价值的资产,收费方式需要特殊安排。
3.公正执业与不得预设结论
新版第二十一条与旧版第十六条条文一致,未发生实质性变化。但这条与新增的或有收费禁止形成呼应——禁止或有收费和禁止预设结论共同构成评估结论客观性的双重保障。前者从收费端切断利益关联,后者从执业端禁止预设答案,两端共同守住评估结论的客观性。
4.核心逻辑
综合以上条款,本次修订在“与委托人关系”部分的核心逻辑:从“不得不正当招揽”到“不得不正当招揽、不得或有收费、不得破坏市场秩序”。
旧版对公平竞争仅列举禁止手段,无兜底条款,对收费方式没有规定。新版新增或有收费禁止这一全新条款,新增公平竞争兜底条款,与原有“不得预设结论”形成呼应。评估结论的客观性从单向“不得预设”扩展为双向“不得预设+不得或有收费”。
四、保密扩展与禁止挂靠:执业资格与信息安全的新边界
聚焦保密条款的扩展、禁止挂靠的新增规定,以及准则适用范围的扩展。
1.保密条款:新增涉密项目管理
新版第二十三条在旧版第十八条基础上,保密范围仍涵盖“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但新增两项内容:
一是新增“不得利用因职业关系获知的涉密信息谋取不正当利益”——保密义务不仅是不对外泄露,还包括不得利用涉密信息谋利。
二是新增涉密项目管理要求:“从事涉及国家秘密业务的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保密管理能力,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规定。”旧版对涉密项目没有任何管理要求。
同时,旧版“向委托人以外的第三方提供保密信息,除非得到委托人的同意或者属于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范围”改为“向负责该项目的委托人以外的其他人提供保密信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限定了“委托人”的范围为“负责该项目的委托人”。
2.禁止挂靠:新增执业资格管理
新版第二十四条在旧版第十九条基础上,新增两项禁止性规定:
一是“不得将职业资格登记在其他机构”,二是“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只能在一个资产评估机构执业”。旧版对职业资格登记地和执业机构数量没有规定。新版明确:评估专业人员的职业资格只能登记在其实际执业的机构,不得挂靠在其他机构;同时只能在一个机构执业,不得多头执业。
旧版“不得签署本人未承办业务的资产评估报告”改为“不得签署本人未实际参与评估的资产评估报告”,从“承办”到“实际参与”,表述更准确——承办可能只是名义上的,实际参与要求评估人员真正参与了评估工作。
3.贬损同行:新增禁止性规定
新版第二十五条在旧版第二十一条“不得贬损或者诋毁”的基础上,新增“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贬损诋毁是直接攻击,编造传播虚假信息则是间接损害——后者隐蔽性更强。同时新增“执业行为应当维护公共利益,不得损害行业声誉”的正向要求。
4.适用范围扩展
新版第二十七条是全新条款,旧版无对应内容:
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开展评估咨询、估值等其他相关业务,参照本准则规定执行。
旧版准则仅适用于资产评估业务。新版将适用范围扩展到评估咨询、估值等其他相关业务,参照执行。这意味着职业道德准则的约束力不再局限于法定资产评估业务,从事估值、咨询等业务的机构和人员也受本准则约束。
5.核心逻辑
综合以上条款,本次修订在保密、执业资格和适用范围方面的核心逻辑:保密义务从“不泄露”扩展到“不谋利、要管理”,执业资格从“不得冒名”扩展到“不得挂靠、不得多头”,适用范围从“资产评估业务”扩展到“评估咨询、估值等相关业务”。
旧版对保密仅要求不泄露,对涉密项目无管理要求,对职业资格登记地和执业机构数量无规定,适用范围限于资产评估业务。新版新增涉密信息不得谋利、涉密项目管理能力要求、禁止挂靠和多头执业、贬损同行扩展、适用范围扩展。职业道德的约束边界从资产评估业务向相关业务延伸,从原则性禁止向操作性管理升级。
东洲估值研究院
2026年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