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丨《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程序2026版》解读
2026年7月15日,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发布新版《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程序》(中评协〔2026〕5号),废止2018版(中评协〔2018〕36号),自2027年1月1日起施行。本解读逐篇聚焦核心条款变动,每篇先引原文、再析变化。
一、基本程序重构:从8步到9步
我们从基本程序的重构说起——这是本次修订最具结构性意义的变化。
1.旧版8步程序
旧版第五条规定的基本程序为8步:明确业务基本事项;订立业务委托合同;编制资产评估计划;进行评估现场调查;收集整理评估资料;评定估算形成结论;编制出具评估报告;整理归集评估档案。
这8步覆盖了从业务承接、现场调查、评定估算到报告出具、档案归集的完整链条。旧版将“评定估算形成结论”和“编制出具评估报告”分别列为独立步骤,但内部审核没有作为独立步骤出现——审核隐含在报告出具环节中,没有单列。
2.新版9步程序
新版第五条规定的基本程序为9步:明确业务基本事项;订立资产评估委托合同;编制资产评估计划;进行评估现场调查;收集整理评估资料,并进行核查验证;评定估算并编制初步资产评估报告;内部审核形成评估结论;编制正式资产评估报告,完成资产评估业务报备,出具资产评估报告;整理归集资产评估档案。
三处关键变化:
核查验证并入收集整理环节。旧版“收集整理评估资料”是一步,核查验证隐含在资料收集环节中,虽在旧版第十五条有规定但未在基本程序中列明。新版改为“收集整理评估资料,并进行核查验证”,将核查验证独立为程序要求——不能只收集不验证,核查验证从“实施要求”上升为“基本程序”。
内部审核独立为一步。旧版没有将内部审核列为基本程序步骤,审核隐含在报告出具环节中。新版将“内部审核形成评估结论”单列为第七步——评定估算形成初步报告,内部审核形成评估结论,两步分离意味着评估结论必须经过审核,不能由项目团队自行定稿。
业务报备独立为环节。旧版“编制出具评估报告”是一步,报备隐含在报告出具环节中。新版拆为“编制正式资产评估报告,完成资产评估业务报备,出具资产评估报告”——报备从报告出具的附属动作变为独立环节,先编制正式报告,再完成报备,最后出具,确保向委托人出具的报告与报备系统中的报告一致。
3.程序重构的内在逻辑
三处变化不是孤立的调整,而是同一条逻辑线:把质量控制的关键节点从“隐含环节”提升为“独立步骤”。
核查验证原来隐含在资料收集环节,现在独立为程序要求;内部审核原来隐含在报告出具环节,现在独立为程序步骤;业务报备原来隐含在报告出具环节,现在独立为程序环节。三个关键节点从“做了就行”变为“必须作为独立步骤做”——程序链条更精细,每个质量控制节点都有明确的位置和边界。
旧版8步程序中,评定估算直接通向报告出具,中间的审核和报备没有独立位置。新版9步程序中,评定估算之后必须经过内部审核才能形成评估结论,形成评估结论后必须经过报备才能出具报告。从评定估算到报告出具之间,多了一道审核关和一道报备关。
4.核心逻辑
综合以上条款,本次修订在基本程序方面的核心逻辑:从“8步程序”到“9步程序”,从“质量控制隐含在流程中”到“质量控制独立为流程节点”。
旧版基本程序覆盖了完整的执业链条,但核查验证、内部审核、业务报备三个质量控制节点没有独立列明。新版将三者分别纳入基本程序,使程序链条中每个质量控制节点都有明确的位置。程序从8步到9步,增加的不是一步,而是三个关键节点的显性化。
二、程序缺失处理:从“弥补即可”到“告知、记录、分析、披露”
新版第六条对旧版第六条做了大幅强化,从“弥补+判断影响”两步扩展为多步流程,新增告知、记录、分析、披露义务,并新增“无法判断影响程度”的禁止性情形。
一、旧版的处理逻辑
旧版第六条规定:因法律法规规定、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或者不能完全履行资产评估基本程序,经采取措施弥补程序缺失,且未对评估结论产生重大影响时,可以继续开展业务;对评估结论产生重大影响的,不得出具资产评估报告。
旧版的处理逻辑是两步:一是采取措施弥补程序缺失,二是判断是否对评估结论产生重大影响。未产生重大影响可以继续,产生重大影响不得出具报告。逻辑简洁,但对弥补过程没有记录要求,对委托人没有告知义务,对报告使用者没有披露义务。
二、新版的处理流程
新版第六条在旧版两步基础上,扩展为多步流程:
告知委托人。新增“应当及时告知委托人相关限制与风险”。旧版对委托人没有告知义务——程序缺失是评估机构内部处理的事,委托人不一定知情。新版要求及时告知,确保委托人了解程序受限的情况和潜在风险。
工作底稿记录。新增“在工作底稿中记录限制情形、已采取的弥补措施及程序缺失影响分析”。旧版只要求“采取措施弥补”,但对弥补过程没有记录要求。新版要求把限制情形、弥补措施、影响分析三方面都记录在底稿中——侧重内部留痕、可追溯,出了问题能回溯到具体环节。
报告中披露。新增“在资产评估报告中进行披露”。旧版对报告使用者没有披露义务——程序缺失只在机构内部处理,报告中不一定体现。新版要求在报告中披露——侧重对外透明,保护报告使用者的知情权,确保使用者在知晓程序受限的情况下理解评估结论。
禁止性情形扩展。旧版仅规定“对评估结论产生重大影响的,不得出具资产评估报告”。新版新增“无法判断其影响程度的,不得出具资产评估报告”。这意味着即使不能确认程序缺失是否产生重大影响,只要无法判断影响程度,就不能出具报告——从“确认有重大影响才禁止”扩展为“无法判断也禁止”。
三、处理逻辑的变化
旧版的处理逻辑是:弥补程序缺失→判断影响→决定是否继续。评估机构自主判断、自主处理,委托人和报告使用者不一定知情。
新版的处理逻辑是:告知委托人→记录限制情形和弥补措施→分析影响→报告中披露→判断影响程度→决定是否继续。每个环节都有明确的义务和留痕要求,程序缺失从“机构内部处理”变为“全程透明、全程留痕”。
关键变化在于透明度和问责性。旧版环境下,程序缺失的处理过程不透明——委托人不知情、底稿不一定记录、报告不一定披露。新版要求告知、记录、分析、披露四个环节联动,程序缺失的处理过程对委托人、对监管、对报告使用者都是可见的、可检查的。程序缺失的处理过程有据可查,出了问题可以回溯到每个环节的责任归属。
四、核心逻辑
综合以上条款,本次修订在程序缺失处理方面的核心逻辑:从“弥补即可”到“告知、记录、分析、披露”,从“确认有影响才禁止”到“无法判断也禁止”。
旧版对程序缺失的处理以机构自主判断为主,无告知义务、无记录要求、无披露义务,禁止性情形仅限“产生重大影响”。新版新增告知、记录、分析、披露四项义务,禁止性情形扩展到“无法判断影响程度”。程序缺失的处理从“机构内部自主处理”向“全程透明、全程留痕、全程可检查”升级。
三、分级审核与业务报备前置:报告出具环节的管控强化
新版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六条对内部审核、沟通后调整、特别事项披露、业务报备前置做了系统性规定,其中三条有实质性变化,两条为全新条款。
1.内部审核升级为分级审核
旧版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初步资产评估报告进行内部审核”,新版第二十三条改为“对资产评估报告进行分级审核,并对审核过程和结果进行详细记录”。本条与《业务质量控制指南》中的分级审核条款形成跨准则呼应——程序准则规定“要做分级审核”,质量控制指南规定“分级审核怎么管”。
两处变化:一是从“内部审核”升级为“分级审核”——旧版只要求“做审核”,新版要求“按层级审核”。二是新增“对审核过程和结果进行详细记录”——旧版对审核过程没有留痕要求,新版要求审核的每个环节都必须详细记录。
2.沟通后调整需再次审核
旧版第二十三条规定,出具报告前可以与委托人就报告内容进行沟通。新版第二十四条在旧版基础上新增两项要求:一是“对沟通情况进行独立分析,并决定是否对资产评估报告进行调整”——旧版只允许沟通,新版要求对沟通中获得的信息进行独立分析,自主判断是否需要调整,而非被动接受委托人意见。二是“如果有调整,应当对调整后的资产评估报告进行再次审核”——旧版对沟通后的调整没有审核要求,新版要求调整后必须再次审核。
这意味着沟通不是报告调整的直接通道——沟通后获得的信息要经过独立分析,决定是否调整;如果调整,调整后的报告要重新走审核流程。从沟通到调整到再次审核,形成了一个闭环,防止沟通环节成为绕过审核的漏洞。
3.特别事项披露:全新条款
新版第二十五条是全新条款,旧版无对应内容:
对评估结论有重大影响的特别事项,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予以关注、并在资产评估报告中进行充分披露。
旧版对特别事项没有独立的关注和披露义务。新版将“关注”和“披露”并列为义务——关注是主动发现,披露是主动告知,构成从识别到告知的完整义务链。
4.业务报备前置:全新条款
新版第二十六条是全新条款,旧版无对应内容:
资产评估机构编制形成正式资产评估报告后,应当先完成资产评估业务报备,再向委托人出具资产评估报告。向委托人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应当与资产评估业务报备系统中的报告保持一致。
旧版对报备与出具的关系没有规定。新版确立了两项要求:一是报备前置——先报备,再出具,不能先出具后补报备;二是一致性——向委托人出具的报告必须与报备系统中的报告保持一致,不能“报备一套、出具另一套”。
报备前置从制度上防止了报备与实质报告脱节。旧版环境下,机构可能先向委托人出具报告,再补办报备,报备的报告与实际出具的报告可能存在差异。新版要求报备在先、出具在后,且两者必须一致,确保了报备系统中的报告就是委托人实际收到的报告。
5.核心逻辑
综合以上条款,本次修订在报告出具环节的核心逻辑:从“审核+出具”到“分级审核→沟通后再次审核→特别事项披露→报备前置→出具”。
旧版报告出具环节只有内部审核和沟通两项要求,对审核层级、沟通后调整、特别事项披露、报备前置均无规定。新版将报告出具环节拆解为多个管控节点——审核要分级、调整后要再审、特别事项要披露、报备要前置。报告从“审核完就出”变为“分级审核、调整再审、事项披露、报备前置、最后出具”,每个环节都有独立的管控要求。
四、涉密项目管理与抽样调查:现场调查环节的新增规定
聚焦现场调查和资料收集环节的新增规定——涉密项目管理、抽样调查要求、评估假设披露,以及档案管理的涉密要求。
1.涉密项目管理:全新条款
新版第十三条第三款是全新条款,旧版无对应内容。本条与《职业道德准则》中的涉密项目管理条款形成跨准则呼应——职业道德准则规定“涉密信息不得谋利”,程序准则规定“涉密项目怎么执行”:
执行涉密项目时,资产评估机构应当根据密级及委托人要求,配备具有相应能力的保密人员承做,必要时使用专用保密设备、设立独立保密场所开展工作。
旧版对涉密项目没有任何管理要求。新版从人员、设备、场所三个维度提出了系统性要求:人员配备是基本要求,设备和场所的要求根据密级和委托人要求确定——密级越高,保密要求越严格。
新版第二十七条对涉密项目档案也新增了要求:“涉密项目档案必须同时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相关规定。”旧版对档案管理没有涉密项目的专门要求。新版将涉密项目管理从执业环节延伸到档案归集环节,形成从执业到归档的全链条保密管理。
2.抽样调查:新增有效性要求
旧版第十二条规定,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可以根据重要性原则采用逐项或者抽样的方式进行现场调查。新版第十二条在旧版基础上新增:
采用抽样方式进行现场调查的,应当对抽样方法、抽样比例和样本代表性等进行分析说明,确保抽样有效性。
旧版允许抽样调查,但对抽样方法、比例和样本代表性没有分析要求。新版要求对这三方面进行分析说明——不能只说“我用了抽样”,还要说明“怎么抽的、抽了多少、样本是否有代表性”。抽样调查从“可以用”变为“可以用但要证明有效”,防止抽样成为减少工作量的借口。
3.评估假设披露:全新条款
新版第二十条是全新条款,旧版无对应内容:
资产评估专业人员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合理使用评估假设,并在资产评估报告中披露评估假设。
旧版对评估假设没有独立的披露要求。新版将“合理使用”和“披露”并列为义务——不仅要合理使用评估假设,还要在报告中披露。评估假设是评估结论成立的前提条件,假设不同,结论可能不同。新版要求披露评估假设,确保报告使用者了解评估结论成立的前提,而非将评估结论视为绝对值。
4.核心逻辑
综合以上条款,本次修订在现场调查和资料收集环节的核心逻辑:涉密项目从“无管理”到“人员、设备、场所、档案全链条管理”,抽样调查从“可以用”到“可以用但要证明有效”,评估假设从“无披露要求”到“必须合理使用并披露”。
旧版对涉密项目、抽样有效性、评估假设披露均无规定。新版新增涉密项目管理(人员、设备、场所、档案)、抽样有效性要求、评估假设披露义务。三个新增条款的共同指向:现场调查和资料收集环节的管控从“做了就行”向“做的方式要合理、做的过程要可验证、做的前提要透明”升级。
东洲估值研究院
2026年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