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报告目的是否必须出具资产评估报告问题

原文:通知[2025]01号

关于财务报告目的的评估,是否需要出具资产评估报告的问题,经过董事和质控部门的讨论后,认为财务报告目的不是法定业务,所以可以出具估值报告,分析如下:

一、中评协〔2025〕4号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自律监督管理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证券服务业务,是指资产评估机构依据法律法规、相关监管规则和资产评估准则,为证券业务活动开展资产评估,并出具资产评估报告的专业服务行为。具体包括下列证券业务活动: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或者存托凭证并上市;

(二)发行公司(企业)债券、资产支持证券(ABS)、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

(三)上市公司、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以下简称挂牌公司)发行证券;

(四)上市公司、挂牌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五)上市公司、挂牌公司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

……

第四条制作、出具本办法第三条规定范围内的资产评估报告,属于法定评估业务的,资产评估机构不得以估值报告和价值咨询报告等专业报告替代资产评估报告。

对于上述自律管理规定,正确解读是:第三条解释了包括该规定的9条的相关业务都属于证券服务业务,但是并未规定“证券服务业务”必须出具“资产评估报告”。故第四条明确规定,“属于法定评估业务的”,不得出具估值报告等其他替代报告。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

第三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要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可以自愿委托评估机构评估。

涉及国有资产或者公共利益等事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评估的(以下称法定评估),应当依法委托评估机构评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释义》中第27页的解释,“法定评估业务应该具备两个条件:一是涉及国有资产和公共利益,二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评估的。只有两个条件都具备,才属于法定评估业务。”

而目前为止,关于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都没有法律法规规定需要资产评估机构出具评估报告,因此明显不属于法定评估业务。

综上分析,财务报告为目的评估,属于“证券服务业务”,而不是“法定评估业务”。因此,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允许出具估值报告或咨询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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