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用收益法和市场法评估,存在收益法折现率计算β选取的可比公司与市场法确定的可比公司不一致的情形,请解释是否合理。
我们认为收益法折现率计算β选取的可比公司与市场法确定的可比公司不一致的情形是合理的,具体分析如下:
1.不同的评估方法对案例的要求标准是不完全一致的。折现率在采用上市公司的样本计算贝塔系数的时候,一般需要选择2-4年的计算区间,因此需要可比公司至少有2-4年的交易数据。而在采用上市公司比较法的时候,对上市公司的股票交易价格一般不会取很长的时间,且我们认为有1年的充分交易的股票即可以作为案例来采用。
2.样本数量需求不同。收益法折现率计算中,CAPM模型中的贝塔系数是用以度量一项资产系统风险的指针,是用来衡量一种证券或一个投资组合相对总体市场的波动性(volatility)的一种风险评估工具。但是对于非上市公司我们无法计算贝塔系数,因此需要通过计算行业的风险和判断企业的个别风险来计算非上市公司的折现率。而行业的风险系数,同样无法简单获得,我们只能通过计算同行业的上市公司剔除财务杠杆的贝塔系数来取得行业的风险系数。
在实务操作中,为了尽量避免个股股价异常波动(刺激股票的短期因素、投机行为等不可确知的因素)对计算贝塔系数的影响,收益法中计算贝塔系数的案例样本理论上数量越多越好,计算的结果更有代表性。因为贝塔系数无法通过修正的方式调整因可比公司个体差异带来的风险差异(只有资本结构调整),因此有必要用较大的样本量对冲个体性、偶然性。如果只选择少数几个案例,可能导致出现误判。
而市场法的案例选取,除同属于一个行业,受相同经济因素影响外,其资本结构、盈利能力、未来预期、可用于比较的价值比例(如PE、PB、EV/EBIT、EV/S)等可比性要求更高。数量要求以3-4个为宜,不宜大量的样本。
当然,在很理想的情况下,收益法的案例是行业内最有代表性、最具有可比性,而市场法计算需要的可比价值比例也非常理性和客观,具备可操作性的情况下,案例相同是可能的,可行的。
综上,我们认为,收益法中计算贝塔系数的可比上市公司大多情况下可以范围更广,市场法选择的可比案例宜为包含在收益法计算贝塔系数的可比案例中,彼此是“被包含”和“包含”的关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