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重投资的基础设施项目公司,收益法评估折现率多采用行业资本结构而不是企业自身资本结构,为什么?
对能源、高速公路等基础设施项目,我们主张采用“行业资本结构”而不是“真实资本结构”,主要基于以下几个因素:
1.项目投资大但收益稳定:该行业的特点是产品的定价往往由国家相关部门(如发改委)审批定价(即使有部分产品可能会商业性竞争定价),不同于一般充分竞争性行业。
2.借贷资金占总投资比重比较高:项目资金主要来源于信贷,银行授信额较大且一般不需要商业抵押。如果简单按照企业真实资本结构计算折现率,会得出异常的贝塔系数,夸大风险报酬率。
3.产业特点决定借款金额大小并不代表项目风险高低:高速公路、电厂(核电、火电、水电、新能源)等其他基础设施行业,其项目风险并不在于借款金额,而是来源于特定的产业风险。高速公路风险主要取决于周边的经济活跃程度、地理位置和车流量等;电厂风险来源于服务区域的经济发展和用电量,项目风险几乎是既定的,并不随着借款的高低而变化。简单根据企业的自身的借款套用D/E的风险评价调整模式并不一定合适。
因此我们认为采用行业资本结构,采用既定的、正常折现率评价项目具备合理性。
